「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毓仁
許毓仁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江啟臣
江啟臣
呂玉玲
呂玉玲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麗蟬
林麗蟬
陳雪生
陳雪生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黃昭順
黃昭順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車道、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本條所處罰汽車裝載物品掉落、飛散、滲漏等情形均嚴重影響用路人之安全,爰修正第一項增加罰鍰額度,以遏止違規行為。 二、貨物掉落之危險性更甚於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納入貨物掉落情形。 三、無論是否為尖峰時段,公共汽車均不應有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之情形,爰刪除相關文字。 四、現行對於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行駛於外側車道以外之車道,係援引本條第一項第八款處罰,為求明確周延,爰增訂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