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李彥秀
李彥秀
賴士葆
賴士葆
吳志揚
吳志揚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盧秀燕
盧秀燕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羅明才
羅明才
陳學聖
陳學聖
許淑華
許淑華
顏寬恒
顏寬恒
曾銘宗
曾銘宗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兒童及少年往往為弱勢且難以發聲之族群,當遭遇非法對待如性騷擾、虐待等,若在第一線常接觸之老師、教育人員或因案件之警察、司法人員等,並未按照相關規定通報,或存有大事化小之態度,往往造成孩童極大的創傷或陰影。 二、如今年新北市1名2歲多女童,疑遭母親家暴,不但兩眼明顯「黑輪」、臉頰有大片瘀青,兩腿與背部也有不少傷痕,一名離職幼兒園教師指控,女童幾個月前就常帶傷上學,但幼兒園發現後竟未通報教育局和社福單位。 三、爰此,為建構更為嚴謹積極之保護通報機制,擬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罰則規範,針對目前條文提高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