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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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一百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一、兒童及少年往往為弱勢且難以發聲之族群,當遭遇非法對待如性騷擾、虐待等,若在第一線常接觸之老師、教育人員或因案件之警察、司法人員等,並未按照相關規定通報,或存有大事化小之態度,往往造成孩童極大的創傷或陰影。
二、如今年新北市1名2歲多女童,疑遭母親家暴,不但兩眼明顯「黑輪」、臉頰有大片瘀青,兩腿與背部也有不少傷痕,一名離職幼兒園教師指控,女童幾個月前就常帶傷上學,但幼兒園發現後竟未通報教育局和社福單位。
三、爰此,為建構更為嚴謹積極之保護通報機制,擬參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罰則規範,針對目前條文提高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