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吳志揚
吳志揚
盧秀燕
盧秀燕
李彥秀
李彥秀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撤案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應由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依相同比例組成,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中教師代表不包含兼任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學校有教師工會者,其代表與家長會之代表應至少一人;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為使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議教師聘任、資遣、停聘、解聘、不續聘等相關事宜,為形塑公平正義之評議環境,教評會應將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調整為相同比例,避免單方權力過大,影響審議結果;亦將教師工會者納入教評會委員組成,以維護該接受審議教師之應有之權益及監督學校依法行政,且在擴大教評會之委員選取類別後,應可符合性別平等法之性別組成規定,爰此修正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落實性平之環境,將更加公正與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