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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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應由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依相同比例組成,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中教師代表不包含兼任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學校有教師工會者,其代表與家長會之代表應至少一人;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
為使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議教師聘任、資遣、停聘、解聘、不續聘等相關事宜,為形塑公平正義之評議環境,教評會應將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調整為相同比例,避免單方權力過大,影響審議結果;亦將教師工會者納入教評會委員組成,以維護該接受審議教師之應有之權益及監督學校依法行政,且在擴大教評會之委員選取類別後,應可符合性別平等法之性別組成規定,爰此修正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以落實性平之環境,將更加公正與客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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