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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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產業技術、智慧製造設備及升級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 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十、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 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 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 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 九、鼓勵企業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 十、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智慧製造設備之定義係參照智慧機械產業,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之生產機械。
三、本條文於106年底進行翻修,增刪、修正共計23條文,但並未納入智慧設備或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相關規定,惟產業界為購置智慧機械也多次建議政府得提供租稅優惠,此外政府正力推「工業4.0」及「5+2產業創新計劃」,故為有效協助產業轉型型,應將智慧化機械設備一併納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之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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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智慧製造,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化、自動化機械設備購買或更新,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考量正值全球及國內產業升級轉型關鍵,為加速企業產業之升級轉型,實有必要將智慧化、自動化生產設備納入稅捐減免範圍,以有效協助並引導業者引進智慧化軟體或技術積極提升產業轉型。爰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增訂第十條之一智慧化機械設備與智慧製造投資抵減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