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林俊憲
林俊憲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宏陸
張宏陸
李俊俋
李俊俋
余宛如
余宛如
陳亭妃
陳亭妃
李麗芬
李麗芬
鍾佳濱
鍾佳濱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明文
陳明文
高志鵬
高志鵬
黃秀芳
黃秀芳
羅致政
羅致政
郭正亮
郭正亮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第二十四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名稱改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考量海域及海岸巡防工作是從事海域及海岸地區之巡邏查緝、防範不法之行政行為,依法執行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預防、取締海域與海岸違法事件,以確保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權益。顯見海巡署具有重要性及特殊性之地位,而其機關人員亦必須具備有保衛國家安全及保護人民權益之特殊能力,符合用人機關特殊用人考量。將另原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之權責事項,配合組織調整與屬性,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