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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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前條之清償或回贖,如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負傷患病致死或身心障礙,得自陣亡死亡或致身心障礙之日起滿三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為之。 第八條 前條之清償或回贖,如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負傷患病致死或成殘時,得自陣亡死亡或成殘之日起滿三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為之。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成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及「致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