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邱泰源
邱泰源
鍾佳濱
鍾佳濱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玉琴
吳玉琴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江永昌
江永昌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焜裕
吳焜裕
鄭運鵬
鄭運鵬
蔡適應
蔡適應
何欣純
何欣純
劉世芳
劉世芳
郭正亮
郭正亮
蘇治芬
蘇治芬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行為無效,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原條文僅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不得對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等「吹哨者」為差別待遇,惟「差別待遇」用字過於模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明訂不得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以茲明確。 二、於第二項明訂對吹哨者之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
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為確保檢舉性騷擾行為之吹哨者的身分保密,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新增第七項至第九項,以茲明確。
第二十三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將原條文「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修正為「違反」該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