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江永昌
江永昌
鄭寶清
鄭寶清
施義芳
施義芳
葉宜津
葉宜津
郭正亮
郭正亮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運鵬
鄭運鵬
洪宗熠
洪宗熠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法官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審理下一審級法官之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第二項所列情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第四十七條 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日本負責法官懲戒的是由上一級的法院負責,甚至高等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懲戒,是由相當於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最高法院大法庭15名法官負責,如此設計避免官官相護。
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由受審理法官之上一級職務法庭法官五人組成合議庭行之。 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之審理,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五人充之。 涉及性別議題之案件,職務法庭之成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成員。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法官決定之。 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四十八條 職務法庭之審理及裁判,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審判長,與法官四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前項陪席法官至少一人但不得全部與當事人法官為同一審級;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充之。 第一項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十二人,每審級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成員。 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法官決定之。 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上。 二、為使職務法庭判決更具多元觀點,提昇職務法庭公信力,涉及性別議題之案件,職務法庭成員組成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