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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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廠商依規定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補充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 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
一、第一項序文刪除現行「三家以上」之家數限制,並將「合格廠商投標」修正為「廠商依規定投標」,避免遭誤解係指開標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廠商。
二、鑑於本法施行以來,透過政府採購公報及資訊網路,採購資訊已全面公開化、透明化,且本法定有異議、申訴制度提供廠商救濟管道,無須再以廠商家數為開標與否之條件。
三、依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第一次流標後需經第二次招標始不受家數限制,徒增作業時程,亦影響採購效率。復參考其他先進國家(如美、英等國)並無第一次公開招標廠商家數之限制。
四、對於廠商已經依規定投標,為免機關以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為由,不於原定時間開標、決標,爰修正以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補充者為限。所稱「重大」變更或補充之情形,視採購事項變更或補充情形判斷之。
五、有關等標期,本法第二十八條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已有得予縮短之規定;另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刪除本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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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
刪除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規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