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羅致政
羅致政
陳亭妃
陳亭妃
鍾佳濱
鍾佳濱
鄭寶清
鄭寶清
許智傑
許智傑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黃秀芳
黃秀芳
林岱樺
林岱樺
郭正亮
郭正亮
王榮璋
王榮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洪宗熠
洪宗熠
賴瑞隆
賴瑞隆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廠商依規定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補充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四十八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三、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五、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 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一、第一項序文刪除現行「三家以上」之家數限制,並將「合格廠商投標」修正為「廠商依規定投標」,避免遭誤解係指開標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廠商。 二、鑑於本法施行以來,透過政府採購公報及資訊網路,採購資訊已全面公開化、透明化,且本法定有異議、申訴制度提供廠商救濟管道,無須再以廠商家數為開標與否之條件。 三、依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第一次流標後需經第二次招標始不受家數限制,徒增作業時程,亦影響採購效率。復參考其他先進國家(如美、英等國)並無第一次公開招標廠商家數之限制。 四、對於廠商已經依規定投標,為免機關以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為由,不於原定時間開標、決標,爰修正以招標文件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補充者為限。所稱「重大」變更或補充之情形,視採購事項變更或補充情形判斷之。 五、有關等標期,本法第二十八條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已有得予縮短之規定;另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刪除本條第二項。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刪除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規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