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琪銘
吳琪銘
劉建國
劉建國
張宏陸
張宏陸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邱志偉
邱志偉
鍾孔炤
鍾孔炤
羅致政
羅致政
蔣絜安
蔣絜安
賴瑞隆
賴瑞隆
陳素月
陳素月
郭正亮
郭正亮
邱泰源
邱泰源
黃秀芳
黃秀芳
施義芳
施義芳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焜裕
吳焜裕
邱議瑩
邱議瑩
趙正宇
趙正宇
林俊憲
林俊憲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章之一 實物給付 一、本章新增。 二、鑑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濟困難或遭遇急難之個人、家庭提供日常生活物資援助,已推行多年,為建立完善之社會安全網,明確予以立法保障,爰增訂本章。
第二十七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實物給付之運用調度系統,以有效管理及妥善運用物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實物給付物資之管理運用及調度制度,並定期將實物給付辦理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確保資訊之正確性。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遇有重大災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跨區域提供實物給付物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實物給付物資運用調度系統,以整合調度各直轄市、縣(市)現有之實物給付物資,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讓各縣市間能互通有無,以促進區域間資源調度,使物資籌募能做更有效且妥善之管理及分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則應依其轄區內資源多寡及需受救助者之情形,分別建立平時及災害發生時救助物資之籌募、分配及調度制度,並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四、第三項定明發生重大災害時,受災害地區倘有民生物資不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地方政府跨區域支援災民生活所需。若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實物給付物資,以符合平等原則。
第二十七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實物給付。 前項實物給付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及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食品衛生之檢驗,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適用本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陷入急難及遭受災害等救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法給予各項救助外,得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對於上開救助對象或有救助需求之經濟弱勢個人或家庭,提供日常生活物資援助。惟因各直轄市、縣(市)資源各異,故其得因地制宜,採行實物倉儲、食物券、物資輸送平臺等不同方式,推動實物給付。 三、第二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辦理實物給付之對象等相關事項之規定,以利辦理實物給付。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辦理食品衛生之檢驗,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無虞,於第三項爰予明訂。
第二十七條之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辦理實物給付,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自行辦理實物給付之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得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辦理實物給付,並對受託者辦理業務所需之軟硬體,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利實物給付之推動,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利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自行辦理實物給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提供其必要之輔導或協助業務所需之軟硬體,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七條之四 農業主管機關得協調、收購生產過剩之農產品,作為實物給付物資。 國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部隊,得運用單位裕量,提供各項主、副食品,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實物給付。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運用生產過剩之農產品,爰於第一項定明中央或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協調、收購農產品,作為實物給付物資。 三、為充裕實物給付物資,爰於第二項定明國防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部隊,得運用單位裕量,提供各項主副食品協助辦理實物給付。
第二十七條之五 辦理實物給付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募集或接受捐贈實物給付物資,應妥善管理及運用,並應公開徵信;其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 捐贈實物給付物資者,得依相關稅法規定減免稅捐。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辦理實物給付機關(構)、法人、團體或民間機構,於募集或接受捐贈實物給付物資,符合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並妥善管理及運用實物給付物資,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增進捐贈物資意願,爰於第二項定明捐贈實物給付物資者減免稅捐之依據。
第二十七條之六 食品及物品之製造、販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鼓勵業者提供實物給付物資。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增加實物給付物資來源,明定食品及物品之製造、販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鼓勵業者提供可作為實物給付之物資。
第二十七條之七 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實物給付績效優良者,得予以表揚。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民間團體、事業單位及個人辦理實物給付,明定主管機關得表揚辦理實物給付具優良績效者。
第二十七條之八 實物給付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其品質維護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實物給付物資之衛生、安全及品質,定明其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糧食管理法、商品檢驗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