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盧秀燕
盧秀燕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羅明才
羅明才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德福
林德福
顏寬恒
顏寬恒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每年不定期會同教育部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得進行專案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行考核;其考核之項目、方式、基準、獎懲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去年有二名高餐旅大三生出面指控遭某麵包坊建教實習單位,進行不合理之勞動壓榨,包括每日工時長達十四小時,以及離職後分別遭索賠。而技職體系裡的實習制度長期有許多不合理現象,若以高職生參與建教為例,因年輕且可能不熟悉相關勞動權益法規,而造成某些廠商因此濫用制度壓榨年輕勞力,故政府應積極主動進行勞動檢查,以杜絕血汗建教合作。 三、為保障建教生勞動權益,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不論中央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均有責任主動辦理建教生勞動權益之檢查,爰增列第二項規定,規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每年不定期會同教育部辦理建教合作機構勞動檢查,必要時,得進行專案檢查,若有相關違法事實依照勞動檢查法第六章進行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