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吳焜裕
吳焜裕
黃國書
黃國書
劉建國
劉建國
江永昌
江永昌
莊瑞雄
莊瑞雄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蘇治芬
蘇治芬
陳曼麗
陳曼麗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郭正亮
郭正亮
林昶佐
林昶佐
林岱樺
林岱樺
洪慈庸
洪慈庸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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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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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進口稅則名稱、第八十七章增註二十及增註二十一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七章 增註二十 輸入供警察機關執行公共安全使用之巡邏車、偵防車、勤務車、警備車及大型重型機車,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免稅。
一、新增增註。 二、有鑑於近年警車事故層出不窮,警政署統計,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警車車禍傷亡人數皆超過百名,凸顯現有警察用車之安全設備不足。檢視我國目前各級警察機關於執行公共安全勤務時所使用之警車安全性能,除國道警車使用安全配備較完整之進口車輛外,其餘警車配備多為相較陽春之國產車,其安全性低於一般民眾自用車。 三、免除警察機關所使用之車輛關稅,使得警用車輛進口售價得以降低,節省不必要預算花費,讓地方政府不再對進口警用車輛望之卻步,俾利提升對基層員警執勤時的保障,故將輸入供警察機關執行公共安全勤務使用之特種車輛,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予以免稅。
增註二十一 輸入供製造警察機關執行公共安全使用之巡邏車、偵防車、勤務車、警備車及大型重型機車,歸屬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及第九十章之零件、附件及組件(車輛底盤部論是否裝有引擎及駕駛台均在內),經內政部證明屬實者免稅。
一、新增增註。 二、說明理由如增註二十,同時附帶該等車輛之零件、附件及組件免徵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