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永明
徐永明
連署人
郭正亮
郭正亮
蘇治芬
蘇治芬
高志鵬
高志鵬
鄭運鵬
鄭運鵬
黃秀芳
黃秀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一、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除了有形資產外,亦包含人身身體財產。然據警政署資訊網上統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中之妨害他人身體財產部分,自二○○九年至二○一八年一至三月,從四十七件增加至二百零七件,二○一七年甚至高達七百一十五件。 二、針對有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或意圖鬥毆而聚眾此三種行為中之一者之處罰,多處以罰鍰,現行規定又僅以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為最高罰鍰金額,明顯偏低,難收遏阻之效。爰修正提高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