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張宏陸
張宏陸
劉世芳
劉世芳
高志鵬
高志鵬
施義芳
施義芳
余宛如
余宛如
蔡易餘
蔡易餘
李麗芬
李麗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羅致政
羅致政
王榮璋
王榮璋
許淑華
許淑華
洪宗熠
洪宗熠
呂孫綾
呂孫綾
陳怡潔
陳怡潔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汽車駕駛人因遵守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而未暫停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按現行法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而有行人穿越時,若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將受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之罰鍰,顯課予汽車駕駛人較高之注意義務;然若汽車駕駛人係遵守號誌或指揮行駛,而行人違反號誌或指揮穿越馬路,使駕駛人閃避不及,因而造成交通事故時,如仍因駕駛人未禮讓行人而課予其較重之責,不免讓民眾產生遵守法令者卻須遭受更多責難之錯誤印象,如此課責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且易使未遵守法律之一方心生僥倖,爰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若汽車駕駛人因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指示而未暫停者,不得予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