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馬文君
馬文君
費鴻泰
費鴻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吳志揚
吳志揚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毓仁
許毓仁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宜民
陳宜民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銀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六人至二十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七人至九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經濟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二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第五條 本行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報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常務理事會。 前項理事,除本行總裁、財政部長及經濟部長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外,應有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至少各一人。 除當然理事外,理事任期為五年,期滿得續派連任。
一、因常務理事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且實際經營農業、工商業及銀行業者增為至少各二人,故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人數應一併調整增加,爰修正第一項。 二、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之執掌,與本法第二條中央銀行經營目標關係密切,應納為當然理事,並為常務理事,爰修正第二項,俾利國家資源整合及面對國際經貿局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