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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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或網路電子報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 第八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
配合網路媒體發展趨勢,除新聞紙外,增列網路電子報之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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