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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
第六條 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