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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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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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 第六條 國史館所管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