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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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代替之。 第四十六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