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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及政府機關網站代替之。
第四十六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以政府機關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