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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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事項,訂定營業章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時,應附具相關資料,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營業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及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章程,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實施之日十日前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或網路電子報,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修正時,亦同。 因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所定事項,顯有不當、妨礙公共利益、損害用戶權益或顯失公平情事時,主管機關得通知該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修正之。 | 第二十九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事項,訂定營業章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時,應附具相關資料,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營業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及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章程,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實施之日十日前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修正時,亦同。 因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所定事項,顯有不當、妨礙公共利益、損害用戶權益或顯失公平情事時,主管機關得通知該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修正之。 |
配合網路媒體發展趨勢,登載除新聞紙外,增列網路電子報之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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