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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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 第四十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
為使場所管理權人重視消防防護計畫之執行,提高全民防火意識並時時提高救災警覺,以加強防災應變能力,為免場所管理權人忽視第十三條之規定,特修改第四十條增加行政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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