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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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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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作業勞作金給付依第三十二條定之。 第二十八條 作業時間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斟酌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
一、「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明訂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給,以明確勞工之勞動條件。 二、監獄受刑人作業目的為適應社會生活功能,考量特殊情形有延長工時需求,應予以相對之報酬與規範。
第三十二條 參與作業者應給予勞作金,因應特殊情形延長作業時間,應給予超時勞作金;其勞作金、超時勞作金計算及給付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三十二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 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配合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納入延長作業給付金給付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