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十一條 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第二十一條 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
一、目前電影法並未針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票房統計資料,以及提供不實票房統計數據之映演業者,卻無相關處罰之強力作為,恐導致票房數據失真之情事發生。
二、位處我國影視主管機關之文化部,應有更完善之法令工具,蒐集並監督電影票房統計數據能如實呈報,作為研析和發展我國電影產業之依據。爰此,提案修正該條例,針對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提供票房數據以及提供不實者,列入處罰對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