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但已執行完畢部分皆為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七、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列各項之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二、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三、累犯。 四、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五、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遴選外役監受刑人之辦理方式、程序、遴調條件、審查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一、修正第二項。 二、按刑法第四十一條所定「易科罰金」係對於違犯輕罪行為人,於刑罰執行時改以罰金代替徒,雖事實上受罰金之執行,但法律上仍視為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惟本法排除累犯外役監遴選資格,卻未考量刑之輕重,有違比例原則之虞,爰新增第三項,使遴選要件更符正當性。 三、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對於酒後駕駛交通工具進行裁罰,據警方統計,酒駕累犯比例高達三分之一,考量公共安全維護原則,主張酒駕受刑人不適用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