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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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百七十二條 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契約為終止: 一、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二、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三、借用人死亡者。 第四百七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現行條文中,終止契約不得由貸與人單方終止,造成借用人之權利大於貸與人,侵害貸與人之財產權,為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修正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