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條之一 促轉會行使職權如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促轉會委員、顧問、研究或辦事人員均得通報行政院,行政院應儘速就其通報內容實施調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公告調查結果與相關事證。
行政院不受理前項通報,應於七日內公告理由。
促轉會不得對通報者終止勞動契約或其他不利之行為。
行政院管理通報事項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通報者身分。 |
一、本條新增。
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屬獨立機關,難由外部監督;然而,不受監督之權力為民主法治社會所不容,尤其轉型正義的目的還包括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因此建立適當的內部監督機制有其必要。爰增訂第一項,明定促轉會人員就促轉會違反本法(如第十二條之獨立義務、第十三條之決議門檻或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之調查程序等)或其他法令(如行政程序法)之通報機制及行政院之調查與公告義務。
三、考量倘有浮濫通報情事,將耗費政府大量調查成本,故於第二項規定行政院不受理通報之機制。惟為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並納入全民共同監督的力量,行政院仍須公告不受理之理由。
四、為保障通報者,讓其無後顧之憂而敢於通報,爰參酌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吹哨者(whistleblower)保護條款,於第三項規定促轉會不得對通報者終止勞動契約或其他不利之行為;並於第四項規定行政院管理通報事項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通報者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