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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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之簽證來我國。但外交部依互惠原則對特定國家國民,或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一項之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執行效益與違常情形評估,應逐年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報告及備查。 | 第六條 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之簽證來我國。但外交部對特定國家國民,或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增加「互惠原則」是政府考量對特定國家國民給予免簽措施重要因素之一。
為強化國會監督,外交部應就先前簽證放寬措施的執行效益與違常情形進行評估,並向立法院報告及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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