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吳志揚
吳志揚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學聖
陳學聖
顏寬恒
顏寬恒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彥秀
李彥秀
黃昭順
黃昭順
賴士葆
賴士葆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蔣萬安
蔣萬安
江啟臣
江啟臣
費鴻泰
費鴻泰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之簽證來我國。但外交部依互惠原則對特定國家國民,或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第一項之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執行效益與違常情形評估,應逐年重新檢討並向立法院報告及備查。 第六條 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之簽證來我國。但外交部對特定國家國民,或因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 前項免簽證及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增加「互惠原則」是政府考量對特定國家國民給予免簽措施重要因素之一。 為強化國會監督,外交部應就先前簽證放寬措施的執行效益與違常情形進行評估,並向立法院報告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