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羅明才
羅明才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蔣萬安
蔣萬安
顏寬恒
顏寬恒
費鴻泰
費鴻泰
林麗蟬
林麗蟬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 第一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包含護理費與護病比連動之給付。 第四十二條 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應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服務成本及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品質、論人或論日等方式訂定之。 前項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本保險財務;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訂定,亦同。 醫療服務及藥物屬高危險、昂貴或有不當使用之虞者,應於使用前報經保險人審查同意。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於使用前審查之項目、情況緊急之認定與審查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於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中定之。
一、今年五月,衛生福利部公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明訂急性一般病床全日平均護病比,醫學中心不得高於9人、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不得高於12人、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不得高於15人,卻被各界批評醫學中心僅僅只有1:9完全是大放水,形同虛設。 二、因此,爰擬具健保法第四十二條修正案,將護理費與護病比支連動入法,納入醫療服務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之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