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黃秀芳
黃秀芳
邱志偉
邱志偉
蔡適應
蔡適應
施義芳
施義芳
葉宜津
葉宜津
鍾佳濱
鍾佳濱
許智傑
許智傑
邱泰源
邱泰源
李俊俋
李俊俋
洪慈庸
洪慈庸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瑩
陳瑩
邱議瑩
邱議瑩
段宜康
段宜康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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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孫綾
呂孫綾
蔣絜安
蔣絜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同一棟建物中不同房屋稅籍,而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同一人,其房屋現值應合併計算。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鑑於現行房屋稅是以房屋稅籍為課稅基礎,而同一建物內多有不同房屋稅籍。為避免以不同房屋稅籍規避房屋稅起徵門檻,造成賦稅不公之現象。故同一棟建物中不同房屋稅籍,而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同一人者,應將其房屋現值合併計算,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