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蔡適應
蔡適應
何欣純
何欣純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郭正亮
郭正亮
江永昌
江永昌
蔡培慧
蔡培慧
趙正宇
趙正宇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洪宗熠
洪宗熠
陳明文
陳明文
邱志偉
邱志偉
管碧玲
管碧玲
蔣絜安
蔣絜安
林淑芬
林淑芬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第十二條 適齡國民因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本條中「殘障」用語,富有歧視之意涵,又查1997年4月18日已將「殘障福利法」中之殘障用語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中之「殘障」用語,也改為「身心障礙」,爰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