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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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瘦肉精(乙型受體素)之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相關產製品。 |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
有鑑於「瘦肉精」或「瘦體素」(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倘若過量食用瘦肉精含量超過標準值的食品,人體可能會出現噁心、頭暈、肌肉顫抖、心悸、血壓上升等中毒症狀。而國中小、高中學生正值發育階段,政府對於校園食品應更加嚴格把關。故為保障學生食品安全與落實照顧學齡兒童的健康飲食,爰提案修正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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