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趙正宇
趙正宇
邱志偉
邱志偉
蔡適應
蔡適應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焜裕
吳焜裕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何欣純
何欣純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管碧玲
管碧玲
蔣絜安
蔣絜安
莊瑞雄
莊瑞雄
蘇巧慧
蘇巧慧
江永昌
江永昌
洪宗熠
洪宗熠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玉琴
吳玉琴
蔡培慧
蔡培慧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並應包含至少一名教師代表、學生代表。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應包含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並應包含至少一名教師代表、學生代表。 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 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
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及新增第四項,為確保校長遴選委員會成員具多元性及代表性,能傳達校內不同族群的意見,爰新增規範,公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成員,至少應包含由校務會議推選之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各一名,俾利保障大學師生參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