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焜裕
吳焜裕
邱志偉
邱志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蔡適應
蔡適應
何欣純
何欣純
邱泰源
邱泰源
趙正宇
趙正宇
管碧玲
管碧玲
蔣絜安
蔣絜安
蘇巧慧
蘇巧慧
吳玉琴
吳玉琴
郭正亮
郭正亮
江永昌
江永昌
蔡培慧
蔡培慧
莊瑞雄
莊瑞雄
洪宗熠
洪宗熠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為因應所屬機構發展趨勢,提升社會教育及教育研究品質,增進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應設置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一、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一條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一條規定,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同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爰本條例所稱「教育部所屬機構」係指教育部將其組織法所定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目前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圖書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第二條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前項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其自籌財源須達一定比率,始得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 本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納入本基金之各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 一、第一項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二條、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基金之屬性。 二、為明定教育部所屬機構得設置作業基金之條件,避免其設置浮濫,不符效益,爰為第二項規定。所稱自籌財源須達一定比率,參考行政院於九十五年核定之「教育部設立『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計畫」,係以年度經費自籌比率(年度歲入除以年度歲出)達百分之十五認定之。 三、目前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等教育部所屬機構自籌財源比率達百分之十五,已依上開計畫及預算法規定設置作業基金,而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之自籌財源比率未達百分之十五,爰尚未設置作業基金。本條例完成立法公布施行後,尚未設置作業基金之教育部所屬機構,其年度經費自籌比率如達到百分之十五,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行政院申請設置作業基金。 四、第三項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二條、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本基金之主管機關及各機構作業基金之管理機關。
第三條 依本條例設置作業基金之機構,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各該機構作業基金,依法辦理。 一、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規定,明定依本條例設置作業基金之機構,其一切收支應納入各該機構作業基金。 二、有關地方政府認為實施作業基金之教育部所屬機構經管地方所屬財產之收益,應依地方自治條例等規定解繳市庫一節,說明如下: (一)鑒於教育部所屬機構對地方教育文化推展有正面效益,可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及充裕稅收,使中央與地方互惠雙贏;又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院臺財字第一○六○一七六一六九號函意旨略以,博物館經管無償撥用地方所有不動產提供使用之收益,依博物館法規定納入為博物館作業基金之收入,並無適用上之疑義,亦符合支持館務營運發展之基金用途;爰本條明定設置作業基金之教育部所屬機構,其一切收支均納入作業基金,尚無不妥。 (二)另地方政府經管國有財產並設有作業基金之情形,其收取之相關收入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等相關法令規定,仍應解繳國庫,併予敘明。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四、接受委託辦理之收入。 五、社會教育活動、推廣教育、研習及產學合作收入。 六、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出版品收入。 十、其他收入。 一、為因應教育部所屬機構營運現況,使依本條例設置作業基金之機構能夠廣泛吸納社會資源,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四條、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規定,明定本基金之來源。 二、第一款所定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係指教育部於預算中指定核撥用於該機構基本維運之經費。 三、第四款所定接受委託辦理之收入,係指教育部所屬機構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委託辦理之計畫或研究案件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蒐藏支出。 二、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三、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 四、社會教育活動、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支出。 五、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 六、銷售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一、為因應教育部所屬機構營運現況,使依本條例設置作業基金之機構能夠有效運用本基金,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四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明定本基金之用途。 二、為提高依本條例設置作業基金之機構人事之彈性,解決人員不足之問題,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及博物館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八款規定,於第五款明定本基金之用途包含編制外人員之人事支出,並以本基金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所定「自籌收入」,指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十款收入。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專款專戶儲存並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六條、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明定本基金之保管、運用及存儲相關規定。
第七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規定,明定本基金因應業務需要得投資之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為簡化行政流程,爰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四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除附有負擔之捐贈仍應踐行前揭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程序外,其他本基金受贈之財產得免依該條規定辦理,而以各該機構為管理機關,教育部為主管機關。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各該受贈及投資購買之財產,須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始得處分。為發揮本基金運用效益,爰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本基金受贈及投資購買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不受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得報經教育部同意後予以處分。 三、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有價證券之出售應依證券交易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予公開,並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依本條例設置作業基金之機構據以辦理。 參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二條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方式。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予公開,並依規定辦理分配。 參考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明定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予公開。 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八條、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七條規定,明定本基金之年度預算、決算及會計事務處理依據。
第十二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並應予公開,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四條、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規定,明定本基金結束之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