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李彥秀
李彥秀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許毓仁
許毓仁
吳志揚
吳志揚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宜民
陳宜民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林為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師、護士及護佐。 第二條 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師及護士。
為執行全責護理,工作廣泛又繁重,應有護理輔助人力,增設領有證書的護理佐員,簡稱護佐,在護理師及士監督下,執行基本護理技術。
第二條之一 護佐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護佐的資格條件,原則上應為大專護理相關科系畢業,但未領有執照者高中、高職以上畢業,對護理工作有興趣者,經予適當訓練後亦可擔任。 三、一般護佐工作,分為簡易護理及特殊作業兩類。前者包括:更換床單、協助病人身體清潔、翻身、分發膳食、點心、協助進食、灌食、測量體溫、給予熱冷水袋、供應飲水、遞送尿壼、便盆、遞送各類檢體、報表、單張等;協助接送檢查病患、單位器材之清洗、消毒與保養;領用各類敷料、文具、醫療消耗用物及藥物。至於特殊作業,則包括在供應中心裝配標準盤、標準包;注射器、針頭的清洗及包裝;各類敷料的製作、分包,手套清洗處理;消毒各類巳包紮妥當的器材,操作消毒鍋,收放更換各護理單位消毒物品。此外,在手術室中,亦經常協助必需的護理工作 。
第七條 非領有護理師、護士或護佐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護士或護佐名稱。 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 第七條 非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者,不得使用護理師或護士名稱。 非領有專科護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護理師名稱。
明訂護佐須領有相關證書始可執業。
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 療輔助行為。 五、全責護理事宜。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全責護理事宜應在護理師之指示下行之。護佐所定於護理師監督下執行全責護理事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根據衛福部自106年起依全責照護之理念與精神,鼓勵醫院主動推動「住院病人友善共同照護模式」(即照顧服務員共聘模式)。該計畫推動經驗分析及發掘國內較可行之3種(具自主運作及永續性)共照模式(如委外、推介及自聘模式);另藉由參與的34家醫院之友善照護收費統計顯示,民眾聘僱1對多照顧服務員,較之前聘僱1對1看護,每日費用支出平均可減少46.1%,大大減輕其經濟負擔。 二、鑒於該計畫成效卓越,推行全責照護實有其可行性及必要性。 三、惟護佐僅為護理事宜之輔助性質,需在護理師之監督及指示下方可執行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