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之一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
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劃及提供下列資料,並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
一、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安全衛生圖說。
三、施工安全衛生規範。
四、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
五、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衛生規劃、設計資料。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職業安全攸關勞工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及家庭,為強化及落實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爰增訂本條規定,俾促使廠商對於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更善盡注意義務,機關更強化履約監督管理責任,以確保施工安全,並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三、另審酌勞動部雖已於「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第十三點分別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規劃及提供下列資料,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一)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二)安全衛生圖說。(三)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四)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五)機關規定之其他安全衛生規劃、設計資料。……」。
四、惟實務上機關多僅於招標文件要求施工廠商應依職安法規設置相關設施,並未一併要求規劃、設計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提供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致機關未能量化編列安全衛生預算,且因施工招標文件未提供完整圖說及規範,廠商亦無法於投標時正確估算安全衛生費用,而嚴重影響公共工程施工安全。故於第二項明定相關規範,以落實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促使機關善盡「繪製安全衛生圖說」及「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責任,以確保施工安全,並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