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馬文君
馬文君
費鴻泰
費鴻泰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蔣萬安
蔣萬安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宜民
陳宜民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八、息十六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加班以二小時為原則,超出二小時需提出書面申請,班表以固定三個月為一期為原則。深夜勤得連續排班,但不得連續超過三期。 第十六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一、為符合人體生理之需求,讓值勤者獲得連續休息之睡眠時間,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服勤時間分配,以勤八休十六為原則,並刪除深夜勤不超過四小時之規定。 二、增列第四項規定,加班以二小時為原則,超出二小時需提出書面申請,班表固定以三個月為一期為原則。深夜勤得連續排班,但不得連續超過三期。
第十七條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十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第十七條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不留空隙。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以備缺勤替班,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一、依警政署一○七年五月統計資料顯示,全國一千二百九十四個派出所、二百十一個分駐所,共計一千五百○五個分駐(派出)所,其中較無治安顧慮,經該署列管之值宿分駐(派出)所為五百七十三個,占整體之百分之三十八點○七。 二、爰此,修正第二項值宿規定,十人以下之單位,夜間值班得以值宿。
第二十六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勤務督導應以指導改善工作為主,而非以懲處為目的。 第二十六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黎明、黃昏、暴風、雨、雪、重要節日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一、刪除第二項關於天氣及日夜督導等規定。 二、增列第三項,勤務督導應以指導改善工作為主,而非以懲處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