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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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如年度預算支用進度未達年度預算百分之八十時,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計畫執行,且全案移送監察院調查。 |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專案列管及考核本條例所列計畫之執行。 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 |
目前法條對計畫執行之懲處,僅限於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然此條需先確定屬公務人員之違法失職,且須是工程進度,對預算執行之約束較狹隘;故增列對預算進度之執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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