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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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 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第一百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或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 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者。
增加罰金額度。
第一百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十條第四項、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所發布之命令者。 三、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期貨商違反第七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五、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六、期貨服務事業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 七、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者。 八、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為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者。 九、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九條所為之調查,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文件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到達辦公處所備詢,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情事,經主管機關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第一百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後段、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十條第四項、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所發布之命令者。 三、期貨結算機構違反第五十五條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期貨商違反第七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五、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六、期貨服務事業違反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者。 七、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者。 八、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不為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者。 九、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九條所為之調查,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文件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到達辦公處所備詢,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情事,經主管機關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擴大罰鍰範圍,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