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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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條之三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 第四十四條之三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前項許可及監督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一、刪除第一項「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限制,第二項許可及監督辦法併同刪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原意是避免團體訴訟浮濫,但無論許可與否,法院均具審查當事人適格之權,並判斷該許可或不許可是否適法正當,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機制實無法減輕法院之負擔。此外,主管機關若不為許可或怠為許可,也很可能造成團體提起訴訟之障礙。爰刪除許可機制,以健全對多數人之集團性利益或公益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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