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連署人
蔣乃辛
陳宜民
曾銘宗
賴士葆
李彥秀
林麗蟬
孔文吉
林為洲
陳學聖
張麗善
許淑華
林德福
陳雪生
徐志榮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各委員會考察,應製成考察報告,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為使委員會考察明文入法,並依法製作各次考察活動之考察報告,做成紀錄以昭公信;惟鑑於其與院區固定會議室之會議型態不同,難以要求其會議紀錄之詳實程度與議事錄相當,爰此另訂,應於每次考察結束後彙整相關資料填寫考察報告,以作為相關單位改善問題辦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