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顏寬恒
顏寬恒
孔文吉
孔文吉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