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李彥秀
李彥秀
顏寬恒
顏寬恒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第四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之權利、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從事社會福利服務、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凡主管相關社會服務、教育、輔導、文化、科學、體育、消防救難、交通安全、環境保護、衛生保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