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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連署人
孔文吉
林為洲
李彥秀
顏寬恒
黃昭順
許淑華
林德福
許毓仁
林麗蟬
柯志恩
蔣乃辛
曾銘宗
江啟臣
王育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