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彥秀
李彥秀
顏寬恒
顏寬恒
黃昭順
黃昭順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江啟臣
江啟臣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工作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