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馬文君
馬文君
陳超明
陳超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張麗善
張麗善
顏寬恒
顏寬恒
徐志榮
徐志榮
陳雪生
陳雪生
孔文吉
孔文吉
楊鎮浯
楊鎮浯
柯志恩
柯志恩
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三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經准許假釋,於○年○月○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假釋期間內者,適用○年○月○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刑法施行前經准許假釋,於本次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假釋期間內者,是否有本次修正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適用,易生疑義,爰予增訂,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