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榮璋等22人擬具「稅捐稽徵法刪除部分條文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十一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財政部應配合國家政策積極獎勵或輔導納稅義務人使用電子支付,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並達租稅公平。 第十一條之二 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及應提出之文件,得以電磁紀錄或電子傳輸方式辦理或提出;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訂之。
委員曾銘宗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發展電子支付為國際趨勢,我國目前電子支付占個人消費支出之比率為28%,觀察鄰近國家如韓國為77%、香港為64%、中國為56%、新加坡為53%,均遠低於鄰近國家,政府機關應將推動電子支付為重要工作要點。有關推動電子支付之最大效益為驅動地下經濟檯面化,預估一年得增加1,080億元營業稅,可作為長照或社會福利之主要財源。為加速電子支付發展,爰於第二項明定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得運用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電子支付,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達租稅公平。 三、第三項授權財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產業補助或輔導辦法,俾資適用。 審查會: 照委員曾銘宗等人提案第二項及第三項合併修正為第二項如下:「財政部應配合國家政策積極獎勵或輔導納稅義務人使用電子支付,以維護政府稅基、增加稅收,並達租稅公平。」,其餘照案通過。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 第一章之一 (刪除)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委員王榮璋等22人提案: 本章章名刪除。 審查會: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之三 (刪除) 第十一條之三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
委員王榮璋等22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昭示之稅捐法定主義,已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三條,並說明所稱法律之內涵包含自治條例,較現行條文更為明確,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之四 (刪除) 第十一條之四 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
委員王榮璋等22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租稅優惠之限制已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且於現行條文所訂稅式支出評估之外,另規範應召開公聽會,爰刪除本條。 審查會: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之五 (刪除) 第十一條之五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被調查者或其代理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接受調查或備詢。
委員王榮璋等22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受調查者之權利已明定於納稅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且增列代理人或輔佐人未到場前,得拒絕陳述之規定,及受調查者要求錄音錄影之權利。爰刪除本條。 審查會: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之六 (刪除) 第十一條之六 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
委員王榮璋等22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相關規定已另行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且增列違法情節輕微之但書。爰刪除本條。 審查會: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之七 (刪除) 第十一條之七 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解答納稅義務人問題。
委員王榮璋等22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 二、相關規定已另行訂定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條,改以任務編組模式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並明文規定其職權。爰刪除本條。 審查會: 照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