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顏寬恒
顏寬恒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明才
羅明才
賴士葆
賴士葆
林為洲
林為洲
吳志揚
吳志揚
陳雪生
陳雪生
柯志恩
柯志恩
馬文君
馬文君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宜民
陳宜民
曾銘宗
曾銘宗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毓仁
許毓仁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一、新增第三款。 二、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或健康安全,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生危險者,建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現行法未考慮如果行為人放生物種,而該物種卻致人死傷之罰責刑度問題,顯然法有缺漏,爰建議增加因而致人於死傷之刑度。
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對於違法放生之放生者,其行政罰僅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顯然過低,爰建議修正為五十萬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