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李彥秀
李彥秀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張麗善
張麗善
許淑華
許淑華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蔣萬安
蔣萬安
顏寬恒
顏寬恒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一、雖然目前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規範電動自行車之最大行駛率;然而,隨著科技之進步與革新,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實際所能達到的行駛率亦隨著增加。 二、由於電動自行車依照現行規範有免考照、免掛牌,的特性,在長者以及學生族群中廣受歡迎;雖然有時速25公里的速限限制,但限速器也常被不肖業者摘除,讓電動自行車速度可比輕型機車,增加交通安全隱憂。 三、此外,在實際道安執法上。由於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歸類為慢車,若駕駛人闖紅燈、紅燈右轉、逆向、超車、違停、超載等,都只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慢車規定,開罰300元至600元,嚇阻力有限。 四、綜上,為考量民眾道路安全以及保障民眾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二條將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納入一汽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