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鄭運鵬
鄭運鵬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蘇治芬
蘇治芬
蘇巧慧
蘇巧慧
李麗芬
李麗芬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國書
黃國書
吳思瑤
吳思瑤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曼麗
陳曼麗
莊瑞雄
莊瑞雄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宏陸
張宏陸
鍾孔炤
鍾孔炤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後,應公布之。 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現行法第十三條之保密義務已成為監察院及監察委員避免社會公評之保護傘,則易生濫權作為或濫權不作為之疑慮。故彈劾案經審查決定後,已無受外力影響之疑慮,應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