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俊憲
林俊憲
邱泰源
邱泰源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焜裕
吳焜裕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段宜康
段宜康
呂孫綾
呂孫綾
鄭寶清
鄭寶清
趙正宇
趙正宇
鍾孔炤
鍾孔炤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林靜儀
林靜儀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 主管機關應對前項基金之運用擬訂短、中、長期使用計畫,並定期公告之。 第四條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
為使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更妥善之運用,強化監督之責,爰增訂定第四條第二項。
第五條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以及城鄉均衡發展。 第五條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為使通訊傳播在城鄉之間能均衡發展,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