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
委員許智傑等17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為貫徹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52號解釋意旨,為免為德不卒及配合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出海條文修正,明定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出海條文之施行日。
三、限制出境、出海未法制化前,未有相關之法規與期限,有損被告人權之嫌。爰明定修正後被告受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併同刑事訴訟法有關出境、出海條文修正施行前之期間計算之。
四、被告併同施行前之期間計算後,如已逾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出海條文修正後所規定之期間上限,不得再為延長。
委員周春米等2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之新制度後,勢必對現行司法實務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運作方式,產生巨大之衝擊,為利審檢辯各方均能妥適準備因應,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為解決新法施行後,在施行前限制出境、出海之效力,以及新法施行後,新舊法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計算問題,爰配合增訂本條第二項、第三項。
審查會: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