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宏陸
張宏陸
莊瑞雄
莊瑞雄
邱泰源
邱泰源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李麗芬
李麗芬
黃秀芳
黃秀芳
趙天麟
趙天麟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素月
陳素月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蔡培慧
蔡培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危險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七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一、國道公路警察隊員警執勤身亡平均年發生率為萬分之3.47,相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16.52倍、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4.18倍、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高4.28倍、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高4.82倍、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高5.26倍,實屬高危險行職業。 二、鑑於國道公路警察執勤致死事故履見不鮮,雖隸屬中央卻很弱勢。惟國道上執行勤務的交通警察,其風險不見得低於刑警,然不僅沒有六都的都會警勤繁重加給,亦不能依法支領危險津貼等加給,相對第一線基層執勤員警,實有失公允。 三、為釐正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並明文確定相關加給項目,以維護前線執勤基層員警之基本權益,特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